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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该怎样理解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23-09-05 16:57)    点击:37
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人物,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,享有一定的决策、管理和监督权利,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。
网友咨询:
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该怎样理解?
律师解答:
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该主体违背其所需承担的民事义务。因此,如董监高未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,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,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:
1.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;
2.董监高未履行对公司股东出资的监督义务的,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;
3.因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;
4.在公司破产、清算过程中,董监高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的,应承担责任。
我国法律体系下董监高们所面临的行政法律责任范围最为广泛,案诉亦较多。倘若公司董监高被认定为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”以及作为“清算组成员”的,如存在违法行为时,则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,包括罚款、吊销资格证书等。
我国公司董监高面临100余项刑事犯罪法律风险,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。在刑事责任中,倘若单位发生刑事犯罪风险时,董监高一旦被认定为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”,则董监高可能面临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同等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。
律师解析:
1.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2.挪用公司资金;
3.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;
4.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,未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,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;
5.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
6.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;
7.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
8.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
9.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。
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,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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