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产清算中,哪些财产不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23-09-05 11:03) 点击:32 |
破产法中的财产清算包含债务人全部具有经济意义的权利和义务。债务人财产不仅包含有形的物,如房屋、汽车、设备等;还包括无形的有价值的标的物,如有价证券、股票。 网友咨询: 破产清算中,哪些财产不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? 律师解答: 非债务人财产是与债务人财产相对应的概念,即虽然被债务人占有但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。包括: (一)债务人基于仓储、保管、承揽、代销、借用、寄存、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、使用的他人财产。 (二)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。 (三)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。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主要指划拨土地使用权。 此外,根据《工会法》的规定,工会财产主要是工会的经费,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、企业依法划拨的经费、政府的补助等收入,该部分财产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,不属于债务人财产。 律师解析: 《企业破产法》第30条规定:“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,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,为债务人财产。” 破产法中的财产清算包含债务人全部具有经济意义的权利和义务。债务人财产不仅包含有形的物,如房屋、汽车、设备等;还包括无形的有价值的标的物,如有价证券、股票等;也包括有期待利益实现的权利,如债权、知识产权、用益物权等等。因此,破产法上的债务人财产范围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、实物外,还应包括依法由债务人享有的债权、股权、知识产权、用益物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和财产权益。 【法律依据】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二条,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: (一)债务人基于仓储、保管、承揽、代销、借用、寄存、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、使用的他人财产; (二)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; (三)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; (四)其他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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