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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女购买源于祖母的房屋其祖母仍有权继续居住——欧某某与金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22-05-23 14:52)    点击:139

烟台律师分析案情

  基本案情

  原告欧某某系被告金某某孙女,金某某与其丈夫住有农村房屋两处,育有子女四人,其中原告之父系金某某的次子,在被告长子、次子结婚后,其将名下的两处房屋分配给两个儿子生活居住。分家后,被告金某某在原告欧某某父亲分得的房屋内居住,后该房屋翻盖,由老旧的3间瓦房变为东和西院上下两层各为2间(东西开间),原告欧某某的父亲安排其祖母金某某到翻盖后的西院一楼居住。2014年原告之父将改建后的西院房屋转让给其女儿欧某某,并补签了一份《房屋转让协议》,但未办理变更登记。在原告欧某某受让房屋后因家庭矛盾,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祖母搬出该房屋。

  裁判结果

  人民法院认为,“百善孝为先”,“孝道”乃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,原、被告为祖孙关系,系直系血亲,原告虽然不负有直接赡养义务,但被告是年逾八旬的老人,原告应当考虑到老人的不易与艰辛,让老人安度晚年,安享幸福。况且原告所受让的房屋是在被告原有老房子的基础上翻盖改建的,按照当地风俗,被告将房屋分配给两个儿子之后,其子应当各留1间房屋给父母居住和生活,被告在该房屋内居住并非基于非法占用。退一步讲,原告所受让的房屋为上下两层,每层两间,即使原告在该房屋内居住,也是完全可以容纳的,况且原告再婚后并不在该房屋内居住。人民法院也曾努力在被告的子女之间进行了调解,但终因家族矛盾未能调解成功,遂判决驳回原告欧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典型意义

  “百善孝为先,孝为德之本。”长辈对晚辈的疼爱,晚辈对长辈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、最基本的自然情感,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,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。祖母将全部房屋分配给自己的子女,其子女又转让给其孙子女后,是否仍享有居住的权利,需要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,还包括伦理的限度和情理的温度。本案在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系合情、合法、合理的裁判,弘扬了和谐、友爱、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体现了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护,彰显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,更表达了司法为民的“温度”,对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具有促进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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