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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婚前隐瞒乙肝病史,女子起诉离婚要求赔偿被驳回,为何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22-05-23 14:51)    点击:393

烟台律师分析案情

  女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,之后两人恋爱结婚,婚后数月才发现丈夫一直患有乙肝......

  王女士感觉自己被欺骗,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,法院却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,称这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......

  隐瞒乙肝病史到底是否属于“骗婚”?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: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  但是,其中并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。

  根据《母婴保健法》第八条: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:

  (一)严重遗传性疾病;(二)指定传染病;(三)有关精神病。

  《传染病防治法》中规定的艾滋病、淋病、梅毒、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。

  由此可见,乙肝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适合结婚的疾病。在此案件中,法院认为乙肝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“重大疾病”,考虑到张某同意离婚,最终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。

  但是关于王女士提到的经济赔偿,张某认为自己不构成欺诈,也不同意给予精神损失赔偿。

  王女士的诉求也被法院驳回!

  在离婚诉讼中,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只包含以下几条:

  (一)重婚;

  (二)与他人同居;

  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
  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  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
  王女士的情况不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中,所以被驳回。该案件一经曝光在网络引发热议,有网友表示“这是骗婚吧,不涉嫌欺诈吗?”

  该男子患有传染性疾病,却未告知妻子,在道德上看委实不妥,但是在法律上,乙肝不属于“重大疾病”的范畴,也不在经济赔偿的范畴,所以索取赔偿被驳回是没有问题的。

  我们知道乙肝现尚难以治愈,又有多种途径传播,对自己和后代的生活和健康都会受到影响,既然乙肝不属于法律上“重大疾病”的范畴,也不是说就不能结婚,每个人都有追求婚姻的权利,乙肝患者也不例外。

  但是作为有紧密联系的配偶,有权知道另一半的身体健康状况。张某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,完全没有考虑到另一半或者对后代的影响,所以婚前体检很有必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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